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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
一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要求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,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,提高汇算清缴质量,要求凡属征管范围内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;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律师事务所、医院、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(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经营亏损的纳税人)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(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)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。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、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、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、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及偷税等行为的,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。二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.单位设立时工商局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2.营业执照复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.单位设立时及以后变更时的批文、验资报告复印件 4.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5.期末存货盘点表 6.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.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.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9.未经审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10.纳税申报表 11.重要经营合同、协议复印件 12.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: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,须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。